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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他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8號 原   告 黃萬得 被   告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林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6 月27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1 年度勞訴 字第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勞上字第58號及102 年度 勞上移調字第27號調解成立,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50,00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 ,305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於上訴時業已繳納,併予 敘明) 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0,305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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