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8號
原 告 黃萬得
被 告 松達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林月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
理 由
一、
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
具保證書人為
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
民國101 年6 月27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6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
嗣該事件
迭經本院101 年度
勞訴
字第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勞上字第58號及102 年度
勞上移調字第27號調解成立,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950,00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
,305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
相對人於
上訴時業已繳納,
併予
敘明) 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0,305元。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