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93號
原 告 羅玉晴即羅文明
被 告 韋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韋伶
法定代理人 呂愛珠
法定代理人 何立侖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
具保證書人為
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提起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2 月7 日以103 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
訟救助。
嗣上開訴訟業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72 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係請求確認
兩造間之
股東關係不存在,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
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是原告
暫免繳交之裁判費17,335元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