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賢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
遲延利息;另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