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師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淑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愛綢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