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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3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師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玉 相 對 人債務人  林愛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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