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廖士驊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緯峰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7 月4 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鈞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所載相對人 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伊亦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寄 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上開執行命令所載登記地址,於103 年 5 月29日由相對人簽收,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 6 條或第20條規定,鈞院應有管轄權,求予撤銷原裁定,爰 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登記所在地固設於臺北市○○區○○ ○路○ 段○○○ 號4 樓之3 (下稱臺北市中山區址),惟其於 臺北市中山區址並無營業事實,其實際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 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6 樓(下稱臺北市士林區 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訪紀錄表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民國103 年9 月2 日北市000000 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510 條規定,本院應有權管轄,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 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