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晉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叁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