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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4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廷 相 對 人債務人  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貳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叁仟柒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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