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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泰塗料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強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楊世鈞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八里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 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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