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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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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四、五月貨款給付期限不一,應分別起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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