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顧心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連徵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家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