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貝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學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一中第一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 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