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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3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東曄即游宏嵩 一、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債務人北一資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代理人陳宗耀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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