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7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游東曄即游宏嵩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
債務人北一資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
其法定
代理人陳宗耀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