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李宗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安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永亮
人 7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金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偉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零陸萬伍仟零伍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