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寰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穎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以百
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