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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4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債務人  雄幅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喻中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七.八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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