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5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門田明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莎木妮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叁仟玖佰肆拾肆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零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