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鸝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美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以百分之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