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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58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立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安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永亮 人           7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壹仟壹   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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