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劉立達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長安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永亮
人 7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貳萬壹仟壹
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按
日息萬分之一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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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