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廣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宮田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