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麗珊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中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叁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貳仟叁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捌萬捌仟柒
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