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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2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政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麗珊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中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叁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萬貳仟叁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貳拾捌萬捌仟柒   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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