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銘烈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陸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