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廷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和協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椿岩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