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陽明山聯合煤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唐夏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福記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阿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萬貳仟陸佰陸拾
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