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范智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五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