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連城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世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法定代理人 駱建國
法定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