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張景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文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高雪禎
法定代理人 林勝雄即林文雄
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法定代理人 林怡琳即林怡伶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