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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杰力士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德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廖瑞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支票影本書證,發票人為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 人,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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