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2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杰力士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有德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廖瑞峰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支票影本書證,發票人為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相對
人,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