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6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奕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和協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椿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