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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99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明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興蓮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義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晰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文賢 一、債務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債務人鍾興蓮、彭義仁、彭晰辰、謝文賢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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