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吉野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政達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捌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