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匯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溢麗地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全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