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明樺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鈶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陸佰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