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嘉利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清利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睿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仲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