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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7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佑盈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武雄 人 一、債務人佑盈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   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佑盈營造   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武雄向債權   人為給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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