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炳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佑盈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武雄
人
一、債務人佑盈營造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
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遲延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佑盈營造
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武雄向債權
人為給付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