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發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美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全藝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