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德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鈞祥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官偉民
人 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三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