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飛行百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依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政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榮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煥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來曉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