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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9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相 對 人債務人  謝沛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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