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力致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江松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興紡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琦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