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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4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叁佰捌拾伍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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