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依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文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文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