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馥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順業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