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伯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龍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雲龍
第 三 人 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吳偵釧即釧南工程行清償新臺幣捌佰零捌
萬伍仟元,並由
債權人在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陸拾萬元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陸拾萬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範圍內
代位受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