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田曜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海普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照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