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四海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四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蘇益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