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貴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廣澄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光泰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蓁
一、債務人廣澄食品有限公司、王蓁各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鄭光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廣澄食品有限公司、王蓁、鄭光泰如其中一人為清償
,其他債務人於其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