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棋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慧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