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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69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棋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慧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鳥丸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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