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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8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久欣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征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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