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北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曉甄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
公
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之人為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