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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達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公示催告程序,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始得聲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據號碼為CCN0000000、CCN000 0000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通知人固為聲 請人,聲請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其亦自承無 經受款人背書轉讓取得票據權利,其自非票據權利人,況依 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示,系爭支票業經發票人記載禁止 背書轉讓,系爭支票即非屬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無從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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