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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京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傳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票據號碼EC0000000、EC0000000之票據, 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 項第7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 ,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 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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